法律依據: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確定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並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