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曾經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最嚴重的國家之壹,由於碘攝入量不足,導致很多疾病,後來在90年代的時候我國推行食鹽加碘策略,並以《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的形式加以約束,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該產品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
這點在國務院1996年頒布的《食鹽專營辦法》中也有體現,其中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包括事件涉及的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中也有相應條款,第二十三條: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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