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出具核查報告是需要簽字。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全面核查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信息披露工作,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以每半個年度為壹個核查期,對截止核查期末上市已滿半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核查。
披露原則:
第三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以上市公司核查期內信息披露行為為依據,以真實披露、及時披露、公平披露為原則,從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四方面分等級對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信息披露工作進行核查。同時本所關註核查期內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與本所的工作配合情況和受到的獎懲情況,以及投資者投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