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