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規範使用情況;
2、名稱規範使用情況;
3、經營期限;
4、經營範圍中無需審批經營項目的檢查;
5、經營場所的檢查;
6、註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
7、法定代表人任職情況;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的真實性。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
申請人申請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的,簽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市場主體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市場主體須經批準的,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第二十八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為市場主體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