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稅務機關通過相關申報審核、同期數據管理、利潤水平監控等手段,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發現企業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可以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告知書》,進行納稅風險提示。
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整風險警示或者發現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可以自行調整納稅。企業自行調整納稅的,應當填寫《特別納稅調整自行納稅表》。
企業自行調整納稅的,稅務機關仍可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和調整。
企業要求稅務機關確認關聯交易定價的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啟動特別稅務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