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住所(主要經營場所和營業場所)的有關文件;
(四)公司章程、非法人企業法人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盟)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和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或者登記文件。發起人首次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還應當提交產權轉移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