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提供財產的具體情況,法院不會查封。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保護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爭議的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