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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原告公司名稱變更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原告變更公司名稱不影響責任承擔。法院通知原告使用變更後的名稱作為其稱謂;原告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通知合並或者分立後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合並或者分立後的組織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原告應當自動撤回起訴或者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合並的,被合並企業是合並前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的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分立前發生的民事活動糾紛,作為共同訴訟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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