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合並的,被合並企業是合並前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的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分立前發生的民事活動糾紛,作為共同訴訟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