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幹份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聲明作廢,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三十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於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或轉讓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