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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債券時,應披露可轉換債券的基本條款,不包括()。

答案:e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0號——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告》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可轉換債券的基本條款,包括:

(壹)期限,最短壹年,最長六年;

(2)面值,每張面值100元;

(三)利率的確定方法;

(四)轉換價格或其確定方法。

(5)轉股期限:可轉換債券自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後可轉股為公司股份;

(六)價格調整的原則和方法。可轉債發行後,因配股、增發、送股、分紅、分立、減資等原因導致公司股份變動的,轉股價格同時調整;

(七)轉股時不足轉股部分的補償方式;

(八)評級和擔保(如有);

(9)贖回條款(如有);

(十)回售條款(如有),但公司改變已公告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給予債券持有人回售壹次的權利;

(十壹)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應在可轉換債券到期後五個工作日內約定;

(十二)轉換年度股利分配安排;

(十三)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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