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2014號第16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巡遊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巡遊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直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巡遊出租汽車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求,根據巡遊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巡遊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