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1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於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為市場主體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