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壹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人應到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重新登記手續。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再次註冊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要求外,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證明。
註冊管理:
(壹)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方可以建造師的名義執業。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是壹級建造師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
(2)本人申請壹級建造師資格註冊,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初審合格後,報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註冊。準予註冊的,向申請人頒發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註冊管理機構統壹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工程師和國家壹級建造師註冊證書》。
(3)申請註冊的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取得建造師資格證;
2.無犯罪記錄;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4.該單元已通過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