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下列企業允許在2月10日起復工復產:
縣內上市公司、已報會的擬上市公司、2019年度縣20強企業和自營出口10強企業,在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經核準後,允許自2月10日起開始復工。
2、2月18日起,有序安排其他工業企業復工。
這些企業正常開業:
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和企業生產必需、群眾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要確保正常開工開業,並嚴格按要求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申請流程:
2月10日起復工的企業,復工前向屬地鄉鎮提出申請,由鄉鎮核查,縣企業復工評估審核小組評估審核後,報縣疫情防控指揮部批準。
2月18日起復工的企業,由鄉鎮核查,縣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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