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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5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以2005年第12號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31 2015年5月9日。《規定》分為總則、短信息服務規範、商業性短信息管理、用戶投訴與舉報、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38條,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短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短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短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為電信監管機構。

第四條提供和使用短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務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依法制定短信服務自律管理制度,引導會員加強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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