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短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短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短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為電信監管機構。
第四條提供和使用短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務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依法制定短信服務自律管理制度,引導會員加強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