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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企業管理條例

土地抵押企業借款的規定: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鄉鎮、村企業用土地作為抵押借款的是企業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抵押。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壹)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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