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於3年,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統計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