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改委立項想改辦單位及聯合會單位申請辦理新項目,申報工程信息,地區投資者簽定各類所需法律文件,待發展趨勢改革創新聯合會單位審批和辦理備案,派發審批文檔或辦理備案通知單。
2.國家商部審核頒證商務接待單位審批和辦理備案,派發公司海外投資資格證書,公司應在接到資格證書2年在海外進行項目投資。
3.外管局辦理備案金融機構放外匯交易,外管局管控。項目投資額度500萬美元之上的,應向外管單位報告。
4.外管單位審批後,向地區公司派發海外立即買賣外匯登記證書。
5.之上是審核流程,必須遞交的原材料有海外企業的詳細信息,地區行為主體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好贏利情況,也有企業營業執照,銀行開立賬戶,公司章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