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七條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後,應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壹)書面申請,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
(二)外匯資金來源說明;
(三)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證明;
(5)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和匯款憑證;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