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法定註冊地址變更備案申請書(原件);
2.董事會決議(原件);
3.同壹審批機關地址變更的,提交地址變更後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修改後的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需提交章程)(原件);
5.批準證書原件(原件,復印件2份,原件);
6.跨審批機關變更地址的,提交原註冊地址審批機關同意遷出的批準文件(原件);
7、涉及規劃、環保、消防等部門需要提供其審核意見的;(原文);
(備註:非中文材料需翻譯,譯文需加蓋翻譯公司公章、譯者簽名及聯系方式,並提供翻譯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辦理程序:
1.申請人將材料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2.申請人持備案材料到當地投資促進局變更批準證書。
註:由於各地規定不同,以當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