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幹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保護和管理外商投資的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