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3、根據上述文件所述,所謂的關聯交易,並僅僅只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交易!
如果沒有就是不需要填寫的。
如果妳還不確定,可以在打開申報頁面的時候,填寫的右方有個查詢打印,妳可以查詢壹下之前申報的情況,如果之前沒有申報,那應該就是不需要申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