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和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總部)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批準文件,生產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的企業。
第五十三條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含灌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溶劑稀釋後銷售或者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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