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提供或出售信息。
2.因疏忽而泄露信息。
3.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企業信用信息。
4、未按規定提出異議或信息確有錯誤或遺漏不予更正的。
5.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