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應當公平對待各期公司債券投資者,購回指定債券時,原則上應當同等比例要約購回到期(含回售等)日在該只債券之前的所有公司債券。
第三,應當及時告知受托管理人購回債券事宜,受托管理人應當在發行人債券購回開始的至少10個交易日前披露受托管理事務臨時報告,說明本次債券購回是否符合債券購回相關條件,並向公司債券持有人提示並關註風險。第四,應當在完成債券購回或購回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購回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