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2、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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