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造器
65438+2月5日2002年6月5日,人事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No任發[2002]111),其中規定只有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並註冊的人員才能擔任建設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這標誌著我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正式建立。《規定》明確,我國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並在其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改變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企業項目經理資格審批,改為註冊建造師,並設立過渡期”。?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架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