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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保密協議泄露商業秘密的案例分析

甲公司控告趙某侵犯其商業秘密,必須證明其自行研究的軟件技術屬於商業秘密,即證明軟件技術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實用性"、"保護性"。因為軟件技術是甲公司自行研究的,要證明其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實用性"並不難,關鍵是要證明其“保護性”。甲公司雖然與趙某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但只要能夠證明已經采取了有效的保護商業秘密措施,例如:公司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在崗位職責中有保密條款、項目任務書中有保密條款、對開發的軟件技術有商業秘密屬性標記和訪問控制要求、有保密意識和要求培訓記錄等,即可證明甲公司對軟件技術采取了商業秘密保護措施,軟件技術具有“保護性”,從而證明開放的軟件技術屬於商業秘密。

公司與雇傭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不是商業秘密保護的必要條件,只要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護措施,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即便沒有保密協議,無論是在職或離職,員工也必須承擔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否則就是違法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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