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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規定期限內公布年度報告的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企業未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

2、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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