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不僅包括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還包括商業秘密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