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族貿易縣內登記註冊且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該法人企業主營業務(依據工商營業執照中經營範圍)是經銷少數民族特需品、生產生活必需品或收購(加工、銷售)民族地區農副產品。
3、經銷少數民族特需品、生產生活必需品或收購(加工、銷售)民族地區農副產品的銷售額占該法人企業全部銷售額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