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保監會、銀監會五部委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本文簡稱新規範),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說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情況,並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至此,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定由非強制性轉為強制性。內部控制信息屬於定性信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質量直接影響投資者信息的獲取,是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信息基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在不斷提高,但與定量會計信息的披露相比,仍處於初步階段,在執行中也會存在著諸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