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雖然《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公司法》都規定了註冊會計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但註冊會計師執業中存在的嚴重問題仍然處理不嚴,制裁不力,不利於註冊會計師增強風險意識和精神獨立。
3.關於審計客戶的問題。在我國,由於產權不清,私人審計的委托人大多是被審計企業的管理部門,註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之間沒有其他委托人。委托和審計報酬的多少完全取決於被審計單位,這對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極為不利。
我國民間審計行業發展歷史較短,會計師事務所普遍規模較小,缺乏內部質量控制,自律機制不完善,難以保證其工作人員的獨立性。
5.目前民間審計的收費方式也破壞了審計的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向客戶收取的審計服務費,難以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