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自行查明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
法院可以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或者通過網絡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壹般情況下,調查可以查到公司賬號,但是查不到公司設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