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五條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
偵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並依法處理。實名舉報的,偵查部門應當告知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