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各級疾病防控機構有信息收集的權利,同時街道、鄉鎮和居委會、村委會有協助相關部門采集信息的權利,但是在最新版《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中指出,在收集指紋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前,需單獨告知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以及存儲時間等相關規則,並要求征得當事人的同事才可進行收集工作。所以相關部門和人員是有權利調查個人信息的,比如居委會有權調查個人信息,社區人員也有權利查個人信息,但是前提是要征得當事人同意,並告知信息用途和儲存時間方可開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