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四個條件的鄉鎮企業報考;
2、企業在縣局領取《鄉鎮企業登記表》並填寫,由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內容;
3、鄉鎮企業辦公室初審蓋章,縣鄉鎮企業管理局審核確認蓋章;
4、縣局申請企業編號並打印《鄉鎮企業登記證》;
5.送省局審核蓋章。備註:鄉鎮企業符合四個基本條件,即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基本條件: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機構、場所、設備和生產經營人員;2、常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季節性生產經營活動,但每年開工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3、具備獨立核算條件,能獨立核算收入、支出、損益;4、除農業企業外,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