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應當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條例施行後設立的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