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信息保密,不得向舉報人或者與舉報處理無關的人員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和舉報處理情況,但提供的材料既包括投訴舉報,又有必要向舉報人提供組織調解所必需的資料的除外。
擴展數據: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應當通過網絡、電話、傳真、通訊地址、窗口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其他受理投訴舉報的渠道進行。
第九條投訴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投訴人的姓名、電話和通訊地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具體投訴請求和事實。
投訴人以非書面方式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規定的信息。
廬山市政府-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