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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保修與回訪管理規定?

1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建立工程交接後的工程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應按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執行,2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項目部應根據工程總承包企業制定的工程保修制度和業主提交的“工程質量缺陷通知書”提供缺陷修補服務。

3項目部應在合同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明確保修範圍及內容、保修期限、保修責任、保修費用處理等。

4保修期限(缺陷通知期限)應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或按合同約定。

5保修的經濟責任和費用應由缺陷責任方承擔或按合同約定處理。

6工程總承包企業應與業主建立售後服務聯系網絡,收集和接受業主意見,及時獲取工程建設項目的生產運行信息,做好回訪工作。

7工程回訪工作應按照工程總承包企業有關回訪工作管理規定進行,填寫回訪記錄,編寫回訪報告,反饋項目信息,持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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