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是按季申報,也就是每年的1、4、7、10月為申報期,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不交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不再按月核定銷售額。
擴展資料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征收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
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且會計核算不健全,難以按增值稅稅率計稅和使用增值稅專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實行按銷售額與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建議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壹律調整為3%。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只能夠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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