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出於社會管理工作的需要,相應的社會管理機關采集是合法行為,比如:公安機關、社會保險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針對服刑人員采集)。非社會管理機關不經當事人允許而采集信息是侵權行為。有些信息是公開信息,比如物業費,停車費小區車位,采集這些信息沒有問題。拍攝小區道路和樓道,這些雖然算不上違法,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和保安,制止其行為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 七、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