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人員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