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戶是指以個體勞動為基礎,生產資料歸除農民以外的個體勞動者所有,勞動成果歸個體勞動者所有和支配的經營單位。包括以下類別:
1.依照《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具體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業、商業、建築、運輸、餐飲、服務等活動的個體勞動者。
2.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經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
3.未取得營業執照但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城鄉個體經營單位。但不包括農民家庭為輔助勞動或利用農閑時間而開展的壹些兼職工商業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