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五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個人或者單位公開前,買賣證券的, 或者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證券交易累計成交金額在50萬元以上;
(二)期貨交易占用的保證金累計金額在30萬元以上;
(三)累計避免損益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