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
(二)累計避免損益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三)證券交易累計成交金額50萬元以上;
(四)期貨交易占用的保證金累計金額在3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證券交易累計成交金額在50萬元以上;
(二)期貨交易占用的保證金累計金額在30萬元以上;
(三)累計避免損益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