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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中的連續按日計罰與“壹件事不再發生”是否沖突

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參考了《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選擇了第二種按日計罰模式。適用前提是“拒不改正”,計算起始日為相關部門責令改正的次日。

同時,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確立了按日計罰制度,與“壹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並不沖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認定為壹次違法行為,即“壹次事件”,只給予壹次行政處罰。只有當行政機關責令違法生產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時,才能適用按日計罰。從功能上看,按日計罰是壹種間接的行政強制手段。展會安全,時政敏感分析,處罰力度空前,企業要做好安全管理,落實主體責任,借力信息技術為安全管理提質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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