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護照發給副縣級以上公務員;經外交部批準可以持有公務護照的其他人員。
2.公務護照發給副縣級以下(不含副縣級)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壹定規模、誠信度高、效益好的國有、國有控股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外向型民營企業;國有控股和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經外交部批準可以持有普通公務護照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