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告,該管理規定自20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
管理規定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控和動力蓄電池溯源綜合管理平臺”,采集動力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報廢、回收、利用全過程信息,監控各環節回收責任履行情況。
明確規定自8月1日起,對獲得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汽車實施追溯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從事汽車生產、回收、拆解和報廢汽車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在追溯管理平臺上辦理賬戶。
所有企業應在追溯管理平臺上傳追溯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提交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布;汽車生產企業應在發放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進口商應在進口新能源汽車通關並完成檢驗檢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內容來源:鳳凰網